商务部、海关总署对高氯酸钾出口管制,出口高氯酸钾最新政策来了
发布时间:2022-05-19 来源:石化行业走出去联盟     分享到:

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一种无机化合物,化学式为KClO4,CAS号为7778-74-7 ,为无色或白色结晶性粉末,能溶于水,不溶于乙醚、乙醇,为氧化剂,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性质较氯酸钾稳定,在熔点时会分解为氯化钾与氧气,可用作发烟剂、引火剂、氧化剂和化学分析试剂,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类别5.1,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1458,出口高氯酸钾需经海关检验并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最新政策:

根据《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的要求,从2022年4月1日起,对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施出口管制,依照《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3号)管理。出口高氯酸钾须经商务部登记,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出口高氯酸钾申报要求

出口高氯酸钾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出口高氯酸钾检验要求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等应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应有危险公示标签,随附安全数据单; 危险公示标签应符合GB15258及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九修订版的要求,在产品的包装的醒目位置加贴、拴挂或喷印标签,标签信息至少包括产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等基本要素,并应真实准确;

安全数据单所载明的制造商、供应商及产品信息应真实、有效,并与申报材料一致;安全性信息完整、准确,应至少包含《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规定的16项基本信息;

——物质或化合物和供应商的标识;

——危险标识;

——成分构成/成分信息;

——急救措施;

——消防措施;

——事故排除措施;

——搬运和存储;

——接触控制/人身保护;

——物理和化学特性;

——稳定性和反应性;

——毒理学信息

——生态信息

——处置考虑;

——运输信息;

——管理信息;

——其他信息(包括关于安全数据单编制和修订的信息)。

三、对出口高氯酸钾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申请使用鉴定时应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鉴定合格后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通关放行

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检验合格后,经营企业凭出境货物电子底账、《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以及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

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逃避海关检验监管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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