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第二批环保督察:各省化工企业“清退”时间表发布!
发布时间:2020-10-13 来源: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分享到:

目前国内第二轮第二批环保督察下沉工作已经结束,从目前公布的情况来看,危废处理、关停落后企业仍然是目前环保工作的重点。大量不合格化工企业将在一轮又一轮的环保督察过程中被清理出局,根据国家环保督察要求及目标,各地政府也发布了落后化工企业关停、分流、搬迁、改造的时间表,部分地区时间表如下:


东莞虎门:2020年底前签订关停、分流、搬迁意向书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虎门镇电镀印染专业基地B区电镀印染企业分流搬迁环保政策支持指引》的函。文件要求,虎门基地B区内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签订关停、分流、搬迁意向书。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6月30日止。


吉林:2020年底前不合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

吉林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方案》称,2020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禁止类)》,2022年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


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或D级的化工园区予以关闭退出。


2020年年底前,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组织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回头看”,不具备许可条件的限期整改或暂扣许可。凡未依规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山西:2020年底前整改未完成,不得立项危化品建设项目

2020年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项目立项时,各市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审查机制。2020年年底前未完成的,不得立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对不符合距离要求的进行分类处置。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要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的一律停止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需要实施搬迁的,2022年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范围的,要按期完成。


2021年年底前,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有关评估建议,2022年年底前,未落实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


河南:2020年底前完成危废产生情况和处置能力排查

河南省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根据意见,河南省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改建、扩建(涉及环保、安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各地要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处置能力排查。鼓励石油开采、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理设施。


辽宁:2020年底不符全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企业全部关闭

发布《辽宁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在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在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湖北:2020年底前完成161家企业关改搬转

湖北省为确保三年攻坚战完满收官,年底前将完成47家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119家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据悉,自2018年迄今,共完成沿江化工关改搬转企业261家、危化品搬迁改造99家,去年分别完成年度计划的176%和128%。


广东:2020年底前化工园区全面落实封闭化管理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已把三年的行动计划细化到各年度,如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要求2020年底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安全生产八个一次措施”落实率100%。2020年底前化工园区全面落实封闭化管理,2022年底前其他高风险工业园区实现封闭化管理等。

根据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2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禁止自动化程度低、工艺装备落后等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进区入园;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程。


浙江:2020年底前不符合要求的危化品企业关闭退出

根据《浙江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运输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方案》,所有化工园区(包括含有化工区块的省级以上高新园区和经济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以及市县政府同意设立的化工生产企业集聚区,下同)内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0年底前改造达标或关闭退出。化工园区外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5年底前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或改造2018年底前启动,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搬迁或改造2020年底前启动,2025年底前完成。列入退出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5年底前整体退出。


山东:2020年底前完成49家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以下统称搬迁改造)。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年底前完成。

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49家中小型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按计划推进9家大型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有序推进“差评”企业关闭退出。


河北:2021年底前A级化工园区退出

河北今年将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并明确河北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开展化工园区认定,于今年10月底前公布化工园区名单。今年5月至年底为排查整治阶段,要求2022年底前,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成率、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率均达到100%。

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回头看”,进一步核定风险等级。对安全风险等级为A级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为B级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或D级的要予以取消化工园区定位。



四川:2022年底前完成重大隐患企业搬迁

发布《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三年行动中,四川将全面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大企业搬迁力度,2022年底前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搬迁,积极推广先进技术方法,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率达100%。


陕西:2025年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将全面完成

陕西省安委办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对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单位资质、车辆营运证、人员从业资格“回头看”。陕西省中小型企业及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于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工作,到2025年陕西省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时间将全面完成。


内蒙古:暂不审批新设化工园区

为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内蒙古自治区每个旗县原则上保留1个工业园区,每个工业园区不超过3个区块。每个工业园区要突出1—2个主导产业,按区块设定的主导产业产值占比要逐步达到60%以上。新建化工项目必须入园,现有化工项目和化工园区必须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暂不审批新设化工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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