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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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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按协会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和专业特点分类设立。 3、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按照《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其发展的会员均为本协会的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4、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按协会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须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请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固定工作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5、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即在分支机构名称前冠以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6、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经协商推荐,报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审查后确定。 7、分支机构在本协会指导下,结合各自专业的特点,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并按年度向协会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等。 8、分支机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后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本协会凭此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并将印章式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9、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单列帐户,分支机构成员交纳的会费或在核准范围内的其他收入进入本协会统一帐号,由本协会财务单列分支机构帐户,或委托所在挂靠单位代管。因特殊原因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帐户的,由本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将银行帐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成员交纳的会费及在核准范围内的其他收入的50-70%,原则上可由分支机构自主掌握使用。 10、分支机构需变更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定;变更后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的要提交新住所的产权使用证明。 11、本协会决定注销某分支机构时,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提出注销登记申请书,经业务主管理单位审查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文件,收缴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本协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时,所属分支机构同时注销。 12 、本管理办法其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