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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章程

CISIA 

 
 
 
协会成立
工作要点
协会章程
会长致辞
组织结构
分支机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本协会全称为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INORGANIC SALTS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CISI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是全国性社团组织。是以无机盐产品生产企业为主体,有关的设备、仪表生产企业、有关的科研、设计、贸易、大专院校等单位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联合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双向服务。即团结全体会员,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为国家制定本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提供服务;为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推动我国无机盐工业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16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在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宏观管理;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为行业和会员服务。

(一) 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

(二)针对本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及热点问题,广泛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受政府委托,参与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参与本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对制、售假冒伪劣无机盐产品的举报和查处工作。

(四)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并由协会签署论证意见,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提供依据。

(五)协助会员单位拓宽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增强竞争能力、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六)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防止价格垄断和压价倾销,促进行业平等竞争。

(七)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无机盐产品发展动态和重点产品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八)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技术交流、技术攻关和有偿技术服务,参与科研成果和名牌产品的评审及重大技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大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

(九)组织、参加无机盐产品生产和科研国际技术交流,举办展览,促进本行业与国外同行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快讯和专题资料。举办各种类型的技术讲座和培训班。

(十一)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委托协会办理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为单位会员。国内外在无机盐行业有声望且热心本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可聘请为本协会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团体;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结合实际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整体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协会提供经济技术报表、学术论文、科研信息、生产经营和科学管理经验及有关资料;

(六)优先向协会有偿提供科研成果,及时向协会反映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籍自行注销。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及有关重大问题;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十一)推举名誉会长;

(十二)聘请协会专家、顾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二、四项外的其他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熟悉行业业务,愿为行业办事效力的。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协会。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并协调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9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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