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将翻番
发布时间:2015-05-20 来源:湖南省政府官网     分享到:
  近日,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从6月30日起,湖南省将按照新标准征收排污费,废气、废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均翻了一倍。   新标准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   在调整排污费的同时,《通知》还增加了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根据湖南省重金属污染的实际情况,在湘价费[2003]122号文件基础上,水污染物中新增锑、铊、钒3种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02kg、0.0005kg、0.02kg。   为严厉打击高排污行为,《通知》还要求全省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将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将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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