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确定
发布时间:2015-03-13 来源:未知     分享到:
  近日,南京市物价局发布《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首次对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交易价格、交易服务收费、交易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环境容量使用权价格,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政府出售环境容量的使用权、企业购买排污权指标的费用,是企业占用排污权指标资源的价格。”市物价局相关人士介绍,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实施范围包括:全市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污染物的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医疗、宾馆餐饮服务单位。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重量收费。收费标准具体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2240元/年•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3种污染物在纺织印染、化学工业、造纸、钢铁、电镀、食品、电子行业分别为4500元/年•吨、1.1万元/年•吨和4.2万元/年•吨,其他行业分别为2600元/年•吨、6000元/年•吨和2.3万元/年•吨。   排污权有偿使用根据全市对各行业实施计划安排,逐步推进。收费标准分步实施,第一年按收费标准的40%执行,第二年按收费标准的70%执行,第三年起按规定标准执行。排污单位购买排污权可自主选择一次性缴费(一次性缴纳有效使用期限的全部费用)或分年度缴费,一次性缴费的,可以优惠20%。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特定区域内,确定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在此基础上,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分配排污指标,并允许指标在市场上交易。排污权交易价格按照不低于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原则,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南京市排污权交易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交易双方分别缴纳。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每笔收费不超过4000元;成交金额101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成交金额的0.2%收费;成交金额5001万元—1亿元(含1亿元),按成交金额的0.1%收费;超过1亿元的部分,免收服务费。   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资金管理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建立完善的征收与使用资金管理制度,以充分发挥资金在污染防治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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