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集意见 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11月27日,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环境保护部公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向公众征求意见。
该办法共四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是规定适用范围、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分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第二章“申请与核发”主要是规定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许可条件、许可内容、受理流程、审核流程、载明事项等内容。第三章“管理和监督”主要规定了持证排污单位的义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对排污单位的监管所能采取的主要控制措施。第四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分阶段实施计划、文本格式、新老许可证实施期限的衔接等。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保总局令第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排污单位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但不得延续。需要变更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