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征求意见 企业所得税将按15%征收
发布时间:2014-05-05 来源: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分享到: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国家发改委4月下旬公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按照财税政策,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25%。   《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化工产业如下(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重庆市   工程塑料、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二)四川省   1、4万吨/年以上炭黑新工艺开发及应用;   2、3000吨/年以上氧化钒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废水/渣零排放);钒制品先进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钒基合金、钒基功能材料、钒精细化工产品);   3、1万吨/年以上专用钛白先进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化纤、造纸、油墨、塑料专用,限于对现有装置改造)。 (三)贵州省   1、锰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钛材深加工及含钛精细化学品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3、钒深加工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及新产品开发;   4、“磷-电-化”一体化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生产;   6、己二酸与尼龙66生产;   7、天然植物精细化工产品的开发(香精、香料、化学药、化工产品中间体)。 (四)云南省   1、工业硅生产中生物质炭替代传统还原剂的技术优化研究及应用;   2、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生产;   3、石油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五)西藏自治区   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六)陕西省   1、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6万吨/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酰胺、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3、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生产;   4、利用生物质生产聚乳酸、聚羟基烷酸、聚氨基酸和聚有机酸等生物可降解材料,可降解高分子材料与淀粉共混的环境友好材料,新型炭质吸附材料,生物化学品(包括生物乙烯,乳酸、1,3-丙二醇、丁醇系列产品,丁二酸、琥珀酸以及各种具有特定性能的有机酸产品,各种溶剂和医药中间体等)。 (七)甘肃省   1、利用天然气替代化工及有色金属材料深加工中使用的重油、柴油、煤技术开发及应用(天然气产业政策限制、禁止类项目除外);   2、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生产;   3、电子级氟化氢(HF)生产。 (八)青海省   1、钾、钠、镁、锂、硼、锶、溴、碘、铷、铯等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系列产品开发及副产物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单线年产5万吨以上氢氧化钾生产;   3、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生产;   4、稀盐酸脱析制氯化氢;   5、六水氯化镁(MgCl2•6H2O)连续脱水制无水氯化镁;   6、以各类无机盐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副产物为主的循环利用。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   1、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生产;   2、20万吨/年及以上醋酸乙烯、6万吨/年以上聚乙烯醇、3万吨以上石灰氮、氰胺系列产品生产。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无汞催化剂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3、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10万吨/年及以上天然气制合成油(GTL);   4、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生产。 (十一)内蒙古自治区   1、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6万吨/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酰胺、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2、按照煤化电热一体化、多联产模式,建设起始规模年产100万吨及以上大型合成氨及配套尿素;   3、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   4、无汞催化剂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5、六氟乙烷等精细氟化工产品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   1、生物质乙烯生产(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2、石油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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