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印发关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 全面启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4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环办[2014]33号),称根据2013年3月施行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环境保护部组织制订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重点目录》),据此全面启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列入《重点目录》的化学品均符合以下3个条件之一:(1)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2)生产使用量大或者用途广泛,且同时具有高的环境危害性和(或)健康危害性;(3)属于需要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包括《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管制的化学品等。
环境保护部将根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需要,组织专家,根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对《重点目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目前《重点目录》涉及84种危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