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 5月1日起实施
为提高二硫化碳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近日,工信部制定并发布了《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产业布局方面,《准入条件》提出,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应在依法设立的园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等)内,项目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有较好的原料资源、环境容量和运输条件。同时,严禁在依法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或投产运营的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地方政府应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要求企业限期退出。
规模、工艺等方面,《准入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单套规模不得低于2万t/a,总规模不应低于5万t/a。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淘汰以焦炭为原料的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生产装置。现有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安全、环保不符合本准入条件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连续化先进生产工艺和装备。
环境保护方面,《准入条件》要求,现有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依法无害化处理处置。“三废”治理等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执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对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产。现有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工信部要求,有关部门在实施二硫化碳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时要以《准入条件》为依据。
分析人士指出,二硫化碳作为一种易燃、易爆及有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安全隐患较大。《准入条件》的出台,将有助于促进二硫化碳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调整产业结构,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还可以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