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欧对华限制资源类产品出口发难
发布时间:2009-12-18 来源:未知     分享到:
  11月19日,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召开的会议上,我国拒绝了美国、欧盟和墨西哥提出的就所谓中国限制原材料出口问题设立专家组的要求。今年6月23日,美国、欧盟同时提出与中国就资源类产品出口限制措施问题进行磋商的请求,8月21日,墨西哥也提出了类似请求。争议所涉及的产品包括铝土、焦炭、萤石(氟石)、镁、锰、碳化硅、金属硅、金刚砂、黄磷和锌等稀有资源。   为了维护经济安全、产业安全或者出于战略布局的考虑,很多国家或地区普遍会对其稀有资源产品出口进行某种程度的管理和限制,对国内稀有资源的开采、使用采取限制性的调控措施。我国出于保护资源和环境的需要限制部分资源出口是合情合理的。   现在美欧和墨西哥把我国限制稀有资源出口的问题提交到WTO层面,很明显是为了给我国施加压力,希望从我国继续以低廉的价格获得大量的稀有资源供应,满足其国内工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   我国对稀有资源进行限制并没有明显违反WTO规则。因为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第7款规定: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国内消费一同实施,则不认为是违反了WTO贸易自由化的精神。我国限制出口的这些资源都是可能被用尽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出口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和最大限度地充分运用好这些资源,而且我国在国内已经对生产这些资源的企业进行整顿,对相关产业正在进行结构性调整。我国实施出口限制又是非歧视的,对所有的WTO成员一视同仁,并没有对国际贸易构成任何明显或潜在的限制,反而对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国际社会对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   就当前的国际经济现实而言,在稀有资源产品贸易问题上,现有的WTO规则已经成了欧美熟练运用的战略工具,根据自身需要时不时有选择性地加以利用。例如本次涉案的焦炭,欧盟曾于2008年3月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焦炭征收为期五年的正式反倾销税,理由是我国出口的焦炭数量太多、价格较低,对欧盟内的焦炭行业构成了威胁。为此我们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减少对欧盟的焦炭出口,相应地价格也有所回升,从出口中获得的利益也大大增加,促进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发展。然而现在欧美却又向WTO起诉中国限制焦炭出口的做法,其目的和企图很明确,就是要求我国成为其源源不断的原材料供给地,而且,原材料的供给量要由欧盟说了算,当欧盟认为供给量过多时,就拿起反倾销的武器反制中国。当市场发生变化,需要中国大量供给原材料尤其是稀有资源的时候,就以上诉WTO为手段要求中国增加出口量,丝毫不顾及以前曾经对中国同类产品实施的反倾销限制。这是一种明显缺乏逻辑、缺乏法理依据、有悖常理的行为。   再则,欧美等国一方面使用我国的稀有资源生产高技术产品,另一方面却又针对我国限制高技术产品的出口。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这一争端实际上是一个战略博弈问题,稀有资源是一种战略性资源,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或军事安全。无论是欧美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管制,还是中国对稀有资源出口的限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自身战略利益最大化。颇具讽刺意味的是,那些被限制的高技术产品恰恰是用这些稀有资源作为重要原料生产出来的。欧美从我国廉价进口稀有资源,制造出高新技术产品,反而以歧视性理由限制向我国出口,似乎他们总是有道理。现在我国出台了稀有资源限制出口的措施,欧美又理直气壮地诉诸WTO,这只是一种造势的手段和谈判的筹码而已,解决不了实质问题,这一点相关各方都心知肚明。   预料之中,相关各方在战略对抗、战术对决和利益交换之后肯定会做出让步和妥协,最终,只有构建起稀有资源和高技术产品互利共赢的贸易互动模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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