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增值税复征 钾肥市场影响较大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8月10日印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印发背景】
自1994年以来,国家对国内生产流通和进口的部分化肥品种一直实行免征或者先征后返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根据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和其他化学肥料。优惠政策在保障化肥供应、稳定农资价格、支持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上述政策的弊端日益显现。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在我国化肥供不应求、国家对其实行价格管制、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背景下出台的,当前市场和政策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化肥价格管制已经全面放开,供求关系已经由供不应求转为产能过剩,且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推进,化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越来越充分,继续对化肥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性不大。
另一方面,从政策执行情况看,农民和企业实际受益不大,还带来了重复征税和政策不统一等问题,特别是化肥产能过剩和过度施用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把过量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尽快减下来的要求,顺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适时停止执行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
同时,国家对有机肥仍然在生产流通全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利于鼓励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用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对行业影响】
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国家设有农资综合补贴并动态调整等制度安排,即使化肥价格出现一些波动,调整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正常的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行业内专家认为,复征增值税对行业长期成本没有明显影响,但在复征起始节点前后,由于缓冲期不确定和企业调整速度快慢不同,对局部市场将产生影响。氮、磷、钾、复合肥中,增值税对钾肥的影响会较大,增值税征收后,无论是国产钾肥还是进口钾肥,成本都会增加。但对国产钾肥的影响会小于进口钾肥,因为国产钾肥在生产过程中部分环节已经征收了税收,会对产品增值税增收有一定的抵扣。
有专家指出,复征增值税对企业生产成本影响多少主要看进项部分能够抵扣多少,剩下无法抵扣的部分才会真正进入企业的含税售价,这部分比例各家企业不尽相同。复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原来计入成本的煤、电、硫黄、氨、磷矿石等原料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额,可以从成本中剥离出来,用作进项税抵扣。已经实施“营改增”的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动产设备购进价款中所含的进项税,以及即将启动的房地产营改增之后再建立的厂房,都可以进项抵扣。
征收增值税后,短期内化肥价格的走向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首先,厂家、贸易商有可能会借成本增加上调销售价格,不排除起征日前后局部市场会产生波动。但是增值税开征之日起,进项税才能抵扣,也就是说化肥库存产品一旦留到增值税开征后销售,在没有进项税抵扣的情况下,将要缴纳高昂的增值税。在目前形势下,各环节一致的行动将是降低库存。降低库存的方式不是停产,而是设法把库存向下游转移,只有把库存转移到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消费者才能避免没有进项税抵扣的风险,从而形成短期之内,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敢进货(农业消费还未启动),出口和大型流通企业都停摆的情况,价格将有短期下跌的可能。
附件: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下表。
序号 税号 化肥名称
1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
2 31042090 其他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5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6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