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解读——石灰行业
发布时间:2023-12-14 来源:未知     分享到: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解读——石灰行业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王红梅

中国石灰协会 孙强


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24号公告发布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控制要求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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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出台的背景


2018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提出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石灰行业明确纳入专项行动综合整治行业范围。2019年7月,环境部等四部门共同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明确要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对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石灰等工业炉窑,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国家政策及环境管理层面的需求,有力推动了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出台。


近年来石灰产业实现了快速发展,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问题日益凸显,目前石灰行业的排放标准要求较为宽松。独立石灰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的现行标准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行业针对性差,如未规定有效地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未规定“十四五”约束性指标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等。补齐工业炉窑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短板,制订石灰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进一步规范石灰行业的排放管理,促进行业走绿色发展之路。


二、行业总体情况


石灰作为我国重要的基础原材料,近几年产量在逐年增加,特别是钢铁行业石灰的增量明显高于其他行业。2017年-2020年我国石灰年产量估算分别为2.7、2.9、3.0和3.1亿吨,用量大的行业主要是钢铁和建材,电石、氧化铝和轻工行业的石灰用量较大,环保用石灰年产量在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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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企业颗粒物无组织逸散问题较为突出,在原燃料装卸、储存、运输及生产过程破碎、筛分、粉磨、配料、转运等环节都存在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情况,特别是物料在石灰窑进出口、除尘灰外排等环节,不易做到全封闭,而造成无组织排放,所以需要对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进行全工序的控制。管控思路如下:一是能转化为有组织排放的,按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①密闭设备、密闭空间(封闭式建筑物);②局部废气收集处理;二是不能实现有组织排放的,提出针对具体环节的控制措施要求。


本标准在无组织排放措施性控制和浓度限值两方面提出要求:①针对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规定了明确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②针对无组织排放管控效果,在附录A中规定了厂区内生产工序颗粒物监控浓度限值的建议值,由地方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自主实施。


此外,对于污染治理副产物,提出收集、储运和无害化处理等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五、标准实施建议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排放标准主要提出的是通过末端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企业而言更需要优先从源头和生产过程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1、通过清洁燃料和原料,减少二氧化硫的产生;

2、通过低氮燃烧和稳定的生产工艺,减少氮氧化物的产生;

3、通过工艺改进对易产尘物料进行封闭,减少颗粒物的产生;

4、通过窑炉余热利用、烟气量减排、窑炉节能等多种途径减少能源消耗,实现多污染物的减排。


达标与违法行为的判定。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就判定为超标;对于无组织排放控制性措施要求,企业是必须执行的,如果没有遵守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与排污许可证关系。本标准实施后,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宽于本标准的,应当在标准实施之日前(2024年7月1日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对大多数石灰企业而言,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不断提升的环境管理水平是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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