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团体标准管理办法》(2024 修订版)及《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3 来源:未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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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1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24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和发展中国无机盐行业团体标准并促进标 准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 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 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以 下简称“协会”)按照协会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 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是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为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团体标 准的制修订工作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和服务产业的原则,对于产业发展急需或 对产业发展有显著或重大影响的应积极制定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应 服务于促进产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创新性原则,鼓励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产品标准, 鼓励制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及时满足市场和产 业发展的需求;

(三)坚持先进性和适用性原则,积极吸收先进技术成果,代 表先进的生产力,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并为国家或行业标准 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 

(四)坚持开放、公平、透明、协调一致原则,调动行业相关 方共同参与的积极性。 

(五)坚持协调推进的原则,统筹考虑团体标准与国标、行标 及国际(ISO)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关系,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 积极将团体标准申报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 12 个月。对于符合立项条件 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 标准提案,可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周期一般为 6 个月。特殊情况下 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可延长最多 24 个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 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 施、宣贯和复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标委会为协会的二级机构,由协会负责监督管理。日 常工作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协会。 

第七条 标委会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团体标准提案的征集以及评 审、发布、宣贯、总结、研讨等工作。 

第八条 标委会根据制修订标准的特点,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标 准的立项、审查等进行评审并投票。专家组成员由标委会主任、副 主任以及特邀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第三章 提案和立项 

第九条 标委会在标准提案征集时,将根据各级政府要求和无 机盐行业实际情况提出团体标准立项方向建议。 

第十条 协会部门、分支机构、会员及相关单位可根据征集建 议或实际需求向标委会提出团体标准提案建议,并提交《团体标准 项目建议书》(见附件 1)。 

第十一条 标委会负责组织专家对立项提案进行评审,评审通 过后报协会批准,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四章 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原则上由提案提出单位或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组建标准编制组,确定编制牵头单位、参与单位 及标准负责人,编制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 

第十三条 标准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 称,并具有相应的标准起草及组织能力,对所制修订团体标准的质 量、技术内容以及工作进度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标准负责人填写《团体标准第一次工作启动会申请 表》(见附件 2)并提交标委会,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启动会议由标委会主持或委托标准负责人 主持。 

第十五条 标准编制组应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等的 要求起草标准文本并编写“编制说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 工作并提交征求意见稿以及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表(见附件 3) 

第十六条 标委会负责组织协会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工作,向 本标准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利益相关方等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文件包括征 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第十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 4见,逾期不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 15 个工 作日。 

第十八条 标准编制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分 析研究后做出处理,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 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 4)。 

第十九条 标准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 要的修改,提交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 关文件,向标委会提请审查。

第五章 审查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标委会组织实施,确定评审专家 组成,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标准起草单位及起草人员不 得承担同一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时,标委会秘书处应提前将协会团体标 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相关文件提交参加审 查会议的专家。函审时,应至少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 5 个工作日, 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 《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 5)提交给函审专家。 

第二十二条 采用会议审查时,应形成《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 要》,并附参加审查会审查专家名单及签字,出席审查会议的单位 和人员名单;采用函审时,函审专家须填写《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 单》,标委会应根据函审单情况给出《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见附件 6)。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查时出席会议的专家(代表)人数或函审 时有效回函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七人,其中有五人及以上的审查结 5论为“赞成以及赞成,有意见或建议”时,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标准经审查通过后,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对相关 材料修改,提出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连同其他报批文件一式三份 一并提交标委会审核。其他报批文件应包括:报批团体标准的公文、 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 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起草单位及起草人同 意参编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或函审结论为不通过的,标准编制组应 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及相关资料进行修改后,再次向标委会提请 审查,由标委会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撤销该项目。 

第六章 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进行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团 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团体标准代号为大写拉丁字母 “T” ;协会代号为大写拉丁字母“CISIA” ;顺序号为年度内 文件的顺序编号(三位数,从 001 开始),年代号为文件发布的年份 (四位数,例如:2024)。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全面修订的协会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不变 并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确定发布年号;对局部修订的协会团体标 准,其编号不变,但应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 名称的下方增加“(XXXX 年版)” 字样。标准封皮模板见附件 7。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在 协会网站、全国团体标准平台、刊物和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有关材料,由标委会按档案 6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七章 复审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 济建设的需要,由标委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三十二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 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复审和实 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 则。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 团体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版时,在团体标准封 面上、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 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八章 申诉和投诉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制定、实施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进行申诉、投诉和举报,具体问题包含但 不限于程序不透明、参与不公平、标准内容不科学等。 

第三十五条 申诉与投诉材料应包括申诉/投诉人的基本信息、 申诉/投诉的具体内容、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和初步审查申诉与 投诉材料。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应在收到申诉/投诉材料后 7 个工作日,对 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 投诉人受理决定及后续处理流程;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向申诉/ 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可采取的救济途径。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组织成立申诉与投诉处理小组(以下简称 “处理 小组”),负责申诉与投诉的深入调查与处理。处理小组由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家组成,确保调查与处理的客观 性和公正性。 

第三十九条 处理小组根据申诉与投诉的具体内容,制定详细 的调查计划,明确调查范围、方法、时间节点等。调查过程中,应 充分听取申诉/投诉人、被申诉/投诉人及相关方的意见和陈述,收 集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条 处理小组应在完成调查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 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明确是否支持申诉/投诉人的主张,以及具 体的处理措施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标委会根据处理小组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作 出最终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投诉人、被申 诉/投诉人及相关方,并说明处理依据和理由。 

第九章 实施 

第四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 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协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地方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 和推广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章 经费 

第四十五条 标准编制的相关费用由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可由 标准组织方向各参与单位筹集。 

第四十六条 新批准立项的标准,标准组织方应向标委会缴纳 一定的费用,用于专家审查、发行等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七条 知识产权包括团体标准的版权、著作权以及所涉 及的专利。 

第四十八条 团体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参照《中国无机盐工业协 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修订,并自修订之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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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2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十三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 作的决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 指导意见》等要求,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权人/专利申请 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标准研制与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 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标准制定 的特殊程序 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 20003.1)(以 下简称《涉及专利的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团体标准的版权、著作权 以及团体标准所涉及的专利。 

第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加 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共同维护协会团体标准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著作权归协会所有。 

第六条 团体标准所涉及的专利归专利拥有者所有。 

第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产生的试验验证数据及其他 信息归协会所有。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见《管理规定》和《涉及 专利的标准》。 

第九条 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的保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标准涉及专利 

第十条 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内容按《管理规定》执行,《管 理规定》未明确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一条 协会不反对在团体标准中涉及受必要专利保护的技 术。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协会将从技术角度考虑必要专利技术在 标准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该专利对产业应用相应标准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标准编写组成员以及提供技术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应 尽早披露相关标准中涉及到自身拥有的必要专利,宜尽早披露知悉 的与标准有关的他人(方)必要专利信息。鼓励非成员或非标准编 写组单位及个人尽早披露其拥有或知悉的必要专利。披露材料及必 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见附表 1)应符合《涉及专利的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编写组成员及其关联者持有与标准相关的 必要专利,应当向协会提交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见附表 2)应符合《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要求。专利实施 许可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之一: 

(一)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 或个人在实施标准时实施专利; 

(二)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 或个人在实施标准时实施专利;(三)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第十四条 协会在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前宜开展该标准范围内可 能涉及必要专利的调研,编写组成员应披露自身及其关联者持有与 标准有关的必要专利信息。 

第十五条 专利持有人应在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征求意见稿、 送审稿公布之日起 30 天内向工作组提交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其中证明材料应包含标准条款内容与其专利必要权利要求的技术对应关系或实施条件说明等相关内容。协会对提交材料有异议的,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有义务配合修改或增补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或专利权人选择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许可方式,则标准草案不应包含该项专利技术的条款。协会将寻求采用可行的替代技术方案、撤消标准 或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标准审查时,协会将标准草案以及必要专利信息披 露表、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提 交审查组全体成员,供审查标准时一并考虑。 

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获得授权或权利变更、灭失(撤回、终止、 无效)时专利持有人应及时告知协会。 

第十九条 协会不介入团体标准涉及必要专利的识别及标准实 施过程中的专利许可事宜,其应由专利持有人与标准实施者自行协 商解决。对于因实施标准引起涉及专利问题的有关争议,由其他相 应机构解决。

第二十条 对于专利持有人提供给协会的与标准有关的专利信 息及许可声明,协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方式向成员及公众公开。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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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及知识产权保护通知2024120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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