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企业:“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3 来源: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分享到:
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生态,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培育一批技术创新能力突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强、引领产业发展作用显著的石油和化工行业创新型企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自2004年以来开展石油和化工行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旨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形成完善的研发组织体系,集聚高端创新人才,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行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创新发展。根据工作计划安排,现正式启动2020年度“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符合《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附件1)中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向认定办公室(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科技与装备部)申报。2、编写《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2),该申报书可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网站(http://www.cpcia.org.cn/cpcia-kjyzbb/#/的“创新示范企业”)下载。申报书打印2份,盖章后,寄送至认定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文档(盖章版扫描件)发到认定办公室联系人邮箱:liruiyun1019@163.com。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4区16号楼726室电话:010-84885726010-84885523电子邮箱:liruiyun1019@163.com备注:联合会将向最终获认定的企业收取一定的认定、宣传费,再无其他费用。附件:1.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鼓励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在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产业或领域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第四条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二)在国内建有生产、科研基地的国有、合资(中方控股)、民营等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三)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一)企业经济效益好、资产负债率适中、产品结构合理。(二)具有核心竞争能力、技术领先地位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三)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2%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四)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和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一定知名度。(五)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六)具有较强应用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七)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一)成立认定领导小组,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组员。负责认定办法的颁布、认定专家的聘任、批准示范企业的认定等。(二)设立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联合会科技与装备部,主任由联合会科技与装备部主任兼任。具体负责认定办法的制定,认定专家的推荐,认定活动的组织等。(三)成立认定专家组,成员由认定办公室推荐,认定领导小组批准、聘任。1.《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该申报书可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网站(http://www.cpcia.org.cn/cpcia-kjyzbb/#/的“创新示范企业”下载)。(一)形式审查。认定办公室对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认定的企业名单。(二)预评审。专家对每个企业的申报进行预评、打分。(三)会议认定。由预评专家介绍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情况和预评情况,然后专家组投票,确定认定企业建议名单。(四)公示。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在媒体上公示。(五)批准。认定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查,认定领导小组讨论最终确定认定企业名单。第十一条示范企业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国家石油化工网上公布。第十二条联合会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第十三条对获得认定的企业,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且有确凿证据证明不具备认定条件的,或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的,由认定办公室提出撤销认定的意见,经认定领导小组批准,撤销认定并追回证书和证牌,同时在媒体上公布。(二)优先获取联合会提供的相关政策、信息、成果鉴定、奖励申报等服务。(三)在联合会组织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优先得到推荐。(四)在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活动中,优先得到培育。(二)在有效期内每年要向认定办公室,书面报告企业在开展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工作情况;接受认定办公室的工作检查,以确保技术创新工作成效,并保持持续改进。(三)企业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认定标准时,应及时向认定办公室提出撤消认定的申请。(四)有效期满后,若需要继续认定,必须提出继续认定的申请,并按申报程序再行申报。